“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引领10周年”主题展览举行

# 博客 2025-04-05 07:05:45 ttzt

(27)关于该历史进程的详细论述,可参阅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5-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清华大学法学院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以余凌云教授为负责人,承接585号令修订研究课题项目,以放管服改革作为重要的政策背景,旨在深入评估和总结585号令的实施效果,分析585号令的实践困境,吸收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市场监管机制的经验,对585号令进行完善。一是行政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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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近年来在价格监管实践中,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是价格监管的重点违法行为类型。这类行业协会商会往往在当地企业中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在代行政府职能的同时,也极易利用行政权力牟利。一是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规范,引导其合法运行,严格依法登记。五是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41) 为了充分了解行政罚款设定的实践样态,本文课题组选取了100部现行有效的法规范作为分析样本,对行政罚款设定方式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

(22)参见宋燕妮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精释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9页。如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补充细化,前已提及,可将通过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费、收取额外费用等形式提高价格。(31)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较为广泛的侵害对象,且被杀熟对象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举证。

⑥参见刘盛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亟待修改》,载《市场经济与价格》2013年第6期。(29)这一商业模式的更新无法为现有低价倾销规则所囊括。显然,电子商务法第18条无法体现基于用户画像区别定价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价格法第14条第5项、原585号令第4条第2项无法包含新业态中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子商务法第18条的针对性亦不足。

应当制定科学的罚则,有效衔接比例罚与定额罚,设置合理有效的罚款额度。这类行业协会商会往往在当地企业中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在代行政府职能的同时,也极易利用行政权力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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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属于典型的双边市场,即平台向两个相互区别且相互联系的客户群提供服务。(16)如针对低价倾销的判定标准,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第二,对于价格欺诈、明码标价等比较常见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价格违法行为,宜采取定额罚。五、价格违法行为罚则的科学化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主要关注行政罚款的设定权限和程序,而价格法也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设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这导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罚款设定缺乏实体性的规范指引,不太能够适应执法实践的发展与变化。

涉案商品或者服务销售额无法计算或者低于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条。以低价倾销为例,按照这种思路,其罚款可以设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低于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低价倾销的构成也包括行为要价和豁免要件。(15)而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在价格监管中的侧重则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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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之所以更为频繁,是因为新业态往往以资本为主要扩张动力,以用户数量作为盈利的前提。四是中介机构具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22)然而,基于用户画像对消费者实施区别定价实则大数据‘杀熟的极端体现,相较于其他基于用户画像提供搜索结果的行为,区别定价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为将后一行为模式也纳入数字经济平台低价倾销款项的适用范畴,可将行为方式要件修正为通过补贴等形式促使商品或服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弱化罚则适用的刚性。其二,调整价格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抬高罚则适用门槛。二是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低于成本的价格。(53)还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利益衡量作为方法论,通过搭建由获得的利益a、因违法而获得的平均收益bx、违法程度x、因违法而被政府发现的概率p、处罚金额y组成的平均收益函数,以此来确定行政罚款数额。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配置资源作用与激励主体作用,二者一体两面、不可偏废。我们应当将传统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细化,并将其放在新型政府—市场关系中进行检视。

只是与传统低价倾销不同的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低价倾销除了针对自营商品或服务,还可能通过补贴等形式促使平台经营者将商品或服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结合其他领域的新近立法经验,我们认为,双罚制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一定数额违法所得的比例罚+一定数额违法所得的定额罚+无违法所得的定额罚。

二是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社会治理、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让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让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而目的要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和结果要件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突出了价格干预的谨慎性。

如将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新增为哄抬价格的构成要件,作为政府干预的必要前提。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然而,上述规范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为避免成长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早夭,更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减缓无序价格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的冲击,⑨从而可以增强价格管控能力,助力改善宏观调控。

一是研究出台行业协会商会行为规范,引导其合法运行,严格依法登记。随后,一些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单行规范的方式得以细化,通过了包括《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等。

二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

选择不同的罚款设定模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违法行为的预期收益。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9010号民事判决书。

(49) 第四,价格执法部门的裁量权。2021年7月15日,该局负责人再次针对平台收费提供了纸面建议。在了解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基础上,经营者运用算法可对商品及价格进行分类,锁定最具购买潜力的消费者,进行个别化商品的推荐、推送和销售。在涉企收费领域,政府不仅不能从价格调控中退场,相反还应当积极主动地清理涉企收费。

第一,对于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物价等不太常见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宜采取比例罚+定额罚相结合的双罚制。作为价格监管的母法,价格法自1997年制定并于1998年实施以来,其间尚未进行任何修订。

为了鼓励新业态的发展,对于创新性商业模式和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审慎,缓解监管过程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紧张关系。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综合处:《2008年上半年价格违法案件统计分析报告》,载《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8年第10期。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应当在价格法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回应价格违法行为监管的实践需求。参见孙其华:《论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识别与规制》,载《中国物价》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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